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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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公有資產,定義如下: 一、指不動產以外,具有運動產業利用價值之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其他有形、無形資產。 二、管理機關或其他利用人利用前款公有資產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屬管理機關全部或部分所有之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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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3條的定義,公有資產包括具有運動產業利用價值的不動產以外的資產,如公有圖書、史料、典藏文物、影音資料或其他有形、無形資產。同時,管理機關或其他利用人利用這些公有資產所研發創作、生產製造的產品及其他相關權利,也屬於管理機關全部或部分所有的資產。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於2022年7月1日取自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M0100112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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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