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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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資產提供利用之方式,包括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有發揮公有資產對外利用效益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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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運動產業公有資產利用辦法》第4條規定,公有資產提供利用的方式包括出租、授權、委託發行、合作設計、代工製造及其他具有對外發揮公有資產效益的方式。這些方式可以被運動產業使用來充分利用公有資產,並將其帶來對外的效益。例如,運動場館可以出租給活動主辦單位舉辦比賽或演出,運動品牌可以授權給其他公司製造和銷售產品。这些方式可以有效提高公有資產的價值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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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