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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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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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條是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體育領域的爭議而設立的仲裁辦法。根據該辦法,當體育相關的爭議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透過仲裁程序來解決爭議,而不必進行法院訴訟程序。透過這種仲裁辦法,可以有效地解決體育紛爭,保護各方的權益並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 国民体育法第37条第4項是指在体育领域内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程序。这是一种专门针对体育领域内争议的解决方式,其目的是通过仲裁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维护各方的权益。根据该法条的规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條被制定用來具體實施這一目的。 參考資料: - 國民體育法(最後修正時間:2019年6月7日) -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最後修正時間:2020年1月10日)
- 國民體育法法規
- 第三十七條第四項條文
- 國民體育法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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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