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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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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條是根據國民體育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制定的。目的是為了解決體育領域的爭議而設立的仲裁辦法。根據該辦法,當體育相關的爭議發生時,當事人可以選擇透過仲裁程序來解決爭議,而不必進行法院訴訟程序。透過這種仲裁辦法,可以有效地解決體育紛爭,保護各方的權益並促進體育事業的發展。 国民体育法第37条第4項是指在体育领域内出现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诉讼程序。这是一种专门针对体育领域内争议的解决方式,其目的是通过仲裁来促进体育事业的发展和维护各方的权益。根据该法条的规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1條被制定用來具體實施這一目的。 參考資料: - 國民體育法(最後修正時間:2019年6月7日) -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最後修正時間:2020年1月10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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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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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國民體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