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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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4條,如果體育仲裁機構阻礙了體育紛爭的解決,體育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改正,並給予一定的改善期限;如果在期限內未能改善,體育主管機關可以撤銷或廢止對其的認可。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體育紛爭的仲裁機構運作正常與公正,如果仲裁機構違反了該法規,主管機關有權採取行動來糾正這種情況。依據我所找到的參考資料,這項法條的主要用意是保護體育界的公平競爭和遵守法規的原則。
- 撤銷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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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