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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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6條,如果體育仲裁人有影響體育仲裁之公信力、公正性及專業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體育仲裁機構應註銷該仲裁人的登記。 這項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體育仲裁人的行為符合公信力、公正性和專業性的要求。如果仲裁人的行為破壞了這些價值,且情節重大,仲裁機構有權將其註銷登記,以維護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專業性。 下面是一個與此法條相關的範例: - 在一個體育仲裁案件中,一名仲裁人因接受了當事人的財物或其他利益,而行為不符合公信力和公正性的要求。該行為被認為具有重大情節,並對體育仲裁制度的公正性和專業性造成了嚴重損害。體育仲裁機構因此註銷了該仲裁人的登記。
- 仲裁人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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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