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體育仲裁人由體育仲裁機構自體育仲裁人名冊內選定之。
- 2.體育仲裁機構選定體育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體育仲裁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無法確認是否有與"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8條"相關的內容。
- 仲裁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