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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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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仲裁人因迴避、辭任、疾病、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延滯履行體育仲裁任務者,體育仲裁機構得依職權另行選定體育仲裁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9條,當體育仲裁人因為迴避、辭任、疾病、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者延遲履行體育仲裁任務時,體育仲裁機構有權根據其職權另行選定體育仲裁人。 在這種情況下,體育仲裁機構可以根據需要重新選定或指派一位新的仲裁人來填補原始仲裁人的空缺。這可能是因為原始仲裁人可能因迴避、辭職、生病,甚至去世等原因無法執行其仲裁職責,或者由於延遲而無法履行。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在體育仲裁程序中,無論出於任何原因導致仲裁人缺席或無法履行職務,體育仲裁機構都可以選擇合適的人選來處理該案件,以確保公正和順利進行仲裁程序。 舉例而言,如果一位體育仲裁人因為健康原因無法履行其仲裁職責,體育仲裁機構可以選擇另一位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仲裁人來取代他,以確保案件能夠繼續進行並得到公正的解決。

  • 仲裁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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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9 條規定:「體育仲裁人因迴避、辭任、疾病、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延滯履行體育仲裁任務者,體育仲裁機構得依職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