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6 條的規定: 1. 飛行運動業者在停業或歇業時,必須在事實發生後的30天內向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範例: 若一家飛行運動業者決定停業,他們必須在停業後的30天內將相關資料提交給直轄市或縣(市)的主管機關。 2. 停業期間須在一年內,若飛行運動業者希望延長停業期限,可以在期限屆滿之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最長可延長一年,且只能延長一次。 範例: 若一家飛行運動業者計劃停業一年,但期限屆滿前希望再延長一年,他們必須在期限屆滿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 3. 如果在停業期限屆滿前未申請延長、申請延長未被核准,或者超過延長期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廢止該飛行運動業者的經營許可。 範例: 若一家飛行運動業者未能按時申請延長停業期限或申請被拒絕,或者超過延長期限,主管機關可以取消他們的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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