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運動業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取得經營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之。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若飛行運動業者使用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來取得經營許可,那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針對這個法條,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航空法》第40條,飛行運動業者須取得政府核發的許可方可經營飛行運動活動。如果某家飛行運動業者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來申請許可,如偽造活動計畫書或虛報安全措施等資料,試圖蒙混過關取得許可,那麼相關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撤銷該業者的許可。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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