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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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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行運動業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取得經營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撤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若飛行運動業者使用虛偽不實的文件或資料來取得經營許可,那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撤銷其許可。 針對這個法條,我們可以舉一個相關的範例。根據《航空法》第40條,飛行運動業者須取得政府核發的許可方可經營飛行運動活動。如果某家飛行運動業者提供虛偽不實的文件來申請許可,如偽造活動計畫書或虛報安全措施等資料,試圖蒙混過關取得許可,那麼相關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7條的規定,撤銷該業者的許可。

  • 主管機關名詞
  • 撤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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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飛行運動業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取得經營許可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撤銷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