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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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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活動場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行為人或負責人取消或停止活動: 一、未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經營飛行運動業。 二、未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專案核定辦理或從事飛行運動活動。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飛行運動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8條的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活動場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行為人或負責人取消或停止活動: 一、未依第六條規定申請許可,經營飛行運動業。 二、未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專案核定辦理或從事飛行運動活動。 三、未依第十四條規定從事飛行運動活動。 例如,如果一個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未按照該辦法第六條的要求申請許可,而經營飛行運動業的場地所在地的主管機關就有權通知該業者取消或停止活動。同樣地,如果一個業者未按照第十三條的要求申請專案核定或從事飛行運動活動,或者未按照第十四條的要求從事飛行運動活動,主管機關也有權通知該業者取消或停止活動。 參考法條: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18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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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8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活動場地所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行為人或負責人取消或停止活動: 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