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運動業違反本辦法或航空、要塞堡壘、消費者保護及其他相關法律或自治條例之規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廢止其許可,並自廢止之日起一年內,停止受理該事業申請許可。
根據「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 19 條」的規定,如果飛行運動業者違反了該辦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主管機關可以要求其在限期內進行改善。如果到期時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可以廢止其經營許可。在廢止後的一年內,該業者將無法繼續申請許可。 舉例來說,假設某飛行運動業者在執行無動力飛行運動時,違反了相關法律中對運動場地或安全要求的規定。當地的主管機關會要求該業者在一定期限內進行改善措施,例如修復場地或提升安全設施。如果到期時該業者仍未作出改善,主管機關有權廢止其經營許可。此後的一年內,該業者將無法再申請獲得飛行運動的經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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