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第 20 條(因公死亡之外國人撫卹金給與數額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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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在職死亡者,其撫卹事項準用本條例之規定。但以給與一次撫卹金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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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20條是關於因公死亡之外國人教師的撫卹金給與數額的規定。根據該條例,外國人任中華民國公立中等以上學校教師,在職死亡時,可以享受本條例所規定的撫卹金。然而,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外國人教師的撫卹事項僅限於給予一次性的撫卹金,並不包括每月撫卹金的支付。這意味著外國人教師的遺族只能獲得一次性的撫卹金,並不可以享受每月的撫卹金支付。 例如,如果一位外國人教師在職期間因公死亡,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20條的規定,他的遺族可以獲得一次性的撫卹金,具體金額根據該條例的規定進行給付。但是,該條例並未提及具體的金額,所以根據法律的原則,這需要參考其他相關法規或政府文件來確定實際的撫卹金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20條的規定,外國人教師的撫卹事項是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準用,而不是按照其他相關法規進行撫卹。因此,在論及外國人教師的撫卹問題時,應優先參考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20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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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