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第二條所稱各級公立學校,是指國、省(市)、縣(市)立學校。這意味著這個法規適用於各級公立學校,包括國中、高中、小學等等。 2. 同條所稱教職員,是指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規定資格並經審定合格的學校校長、教師和助教。此外,也包括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進用且不需要辦理公務人員或技術人員改任換敘的職員,但他們的職稱必須列入所服務學校或其附屬機構的編制,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有案。 3. 前述所稱教職員僅限於編制內有給專任者。換句話說,只有那些在學校的編制內,並且以專任的身份進行工作的人才符合這個定義。 根據這些解釋,一個範例可以是一位在某級公立學校工作的專任教師,他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的規定下經過審定合格並獲得相應的職稱。另一個範例可以是一位在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前已進用並獲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的特定職務的教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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