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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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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撫卹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2. 2.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3. 3.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由服務學校轉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4. 4.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經僑務委員會立案之海外僑校專任教職員年資,未核給退休金或資遣費,經原服務學校核實出具證明,並經僑務委員會驗印證明者,應於轉任時,由服務學校轉送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及所具學歷核敘薪級,對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5. 5.教職員在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五日以後在職死亡,其曾任義務役軍職人員年資,未併計核給退除給與者,得檢具國防部出具之退伍令,或其他退伍證明文件,予以合併計算。但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所任義務役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初任學校教職員時依敘定之薪級,由服務學校與教職員比照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撥繳比例,依本條第三項規定繳付基金費用後,始得併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項內容: 1. 依本條例撫卹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實際月數計算。未依法繳付退撫基金之任職年資或曾經申請發還離職、免職退費或曾經核給退休金、資遣給與之任職年資,均不得採計。 根據此項規定,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生效後的任職年資,應以實際繳付退撫基金的月數計算。如果有任職年資未繳付退撫基金的情況,或曾經申請退費或獲得退休金的情況,這些任職年資都不得被計算在內。 例如,教師A在本修正條例生效後工作了10年,但只繳付了退撫基金的6個月,還有4個月未繳付。根據此規定,教師A的任職年資只能算是6個月,而不是完整的10年。 2.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將其原繳未曾領取之基金費用之本息移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根據此項規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生效後曾任政務人員、公務人員或軍職人員的年資,需要在轉任時將原本未曾領取的基金費用(包含本金和利息)轉入退撫基金帳戶,才能計算其任職年資。 例如,教師B在本修正條例生效後轉任到公立學校工作,之前曾經擔任政府部門的職務。在轉任時,教師B需要將之前未曾領取的基金費用轉入退撫基金帳戶,然後才能計算其任職年資。 3. 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曾任依規定得予併計之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之年資,應於轉任時,由服務學校轉送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以下簡稱基金管理機關)按其任職年資、等級對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複利終值之總和,通知服務學校轉知一次繳入退撫基金帳戶,始得併計其任職年資。 根據此項規定,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在本條例修正生效後曾任其他公職或公營事業人員,如果其年資可以按照規定予以併計的話,則需要由服務學校轉送基金管理機關。基金管理機關根據任職年資和等級,計算出按照教職員繳費標準換算的複利終值總和,並通知服務學校轉入退撫基金帳戶,才能併計其任職年資。 例如,校長C在本修正條例生效後曾任其他公職,且年資符合併計條件。在轉任時,校長C的服務學校需要將相關資料轉送基金管理機關,然後基金管理機關計算其任職年資對應的複利終值總和,並通知服務學校轉入退撫基金帳戶,方能併計其任職年資。 以上為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釋義,參考資料來源為學校教職員撫卹法施行細則,最新修訂日期為2015年2月25日。

  • 免職名詞
  • 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資遣名詞
  • 政務人員名詞
  • 資遣費名詞
  • 第八條第三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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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規定:「依本條例撫卹人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應以依法繳付退休撫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實…」(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