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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章 辦理撫卹之程序

§ 13–153

13
教職員之撫卹案由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國(省)立學校由教育部審定,直轄市立學校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審定,縣(市)立學校由縣(市)政府審定。
14
  1. 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2. 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應於撫卹事實表內依次詳細填列。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