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遺族之撫卹金領受權,如因死亡或拋棄或法定事由而喪失時,其撫卹金應勻給同一順序其他有領受權之人,同一順序無人領受時,由次一順序遺族領受。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如果某位遺族因死亡、拋棄或法定事由而喪失撫卹金領受權利,該撫卹金應該平均分配給同一順序中具有領受權利的其他人。如果同一順序中沒有其他人有領受權利,則撫卹金應該由次一順序的遺族領受。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學校教職員的遺族因死亡而喪失撫卹金領受權,根據該條例,撫卹金應該平均分配給同一順序中具有領受權利的其他遺族。如果同一順序中沒有其他遺族有領受權利,則撫卹金應該由次一順序的遺族領受。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