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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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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由該教職員死亡時之服務學校彙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
  2. 2.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遺族,應於撫卹事實表內依次詳細填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遺族申請撫卹需要填寫撫卹事實表兩份,並附上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以及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申請材料需要提交給教職員死亡時所在學校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審定。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 (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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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規定:「遺族申請撫卹,應填具撫卹事實表二份,連同死亡證明書、全部任職證件、全戶戶籍資料證明文件,由該教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