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之一次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於審定後,依其請領之薪給標準發給,以後薪給調整,其年撫卹金應於次年補差額。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的規定,教職員的一次撫卹金和第一年的年撫卹金在審定後,根據其請領的薪資標準發放,之後薪資調整後,年撫卹金應於次年補差額。 範例:例如,如果教職員的一次撫卹金和第一年的年撫卹金在審定時是根據其月薪的50%計算的,而之後他的月薪調整為原來的150%,則根據該條規定,他的年撫卹金應於次年補足差額,以符合新的薪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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