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7條規定了以下兩點: 1. 当学校教職員撫卹條例第9條第2款所提及的遺族中有多人時,可以由領受人同意推派一位代表來領取撫卹金。 2. 在領受人同意的情況下,需要出具同意書,並且可以由同意人申請變更代表。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具體可以查看教育部所發佈的相關法規及相關文件,例如《教育部受撫卹機關遺族撫卹作業程序規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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