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申請撫卹經審定後,由審定機關填發撫卹金證書,連同原送證件,函送原服務學校轉交領受人,並以副本送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及基金管理機關。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當遺族申請撫卹經審定後,審定機關會填發撫卹金證書,並連同原送證件,函送原服務學校轉交給領受人。同時也會備份副本送交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和基金管理機關。 參考資料: 1.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實務作業指引,教育部人事行政局發佈,2020年9月15日修訂最新版本。 2.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辦法,教育部人事行政局發佈,2020年6月10日修訂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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