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有以下兩項款: 1. 第一項第三款:根據最新的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謂「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指的是經醫院證明具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狀態的兄弟姊妹。這意味著兄弟姊妹必須通過醫院的證明來證明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狀態。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學校職員的成年兄弟姊妹因車禍而身體嚴重受傷,需要長期臥床照顧且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那麼這位職員可以根據該款規定申請撫卹。 2. 第一項第四款:根據最新的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謂「無人扶養者」指的是符合以下條件的遺族:(1) 符合民法規定,即無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2) 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且無謀生能力;(3) 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學校教職員的遺族,例如父母已故,兄弟姊妹皆無法扶養他們,且該遺族自身沒有任何收入或外在資源導致無法在社會上維持生計,那麼這位教職員可以根據該款規定申請撫卹。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2021年修正的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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