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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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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係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經醫院證明者。
  2. 2.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無人扶養者,係指依民法規定無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且該遺族不能維持生活,又無謀生能力,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有以下兩項款: 1. 第一項第三款:根據最新的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所謂「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指的是經醫院證明具有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狀態的兄弟姊妹。這意味著兄弟姊妹必須通過醫院的證明來證明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狀態。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學校職員的成年兄弟姊妹因車禍而身體嚴重受傷,需要長期臥床照顧且無法維持自己的生活,那麼這位職員可以根據該款規定申請撫卹。 2. 第一項第四款:根據最新的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謂「無人扶養者」指的是符合以下條件的遺族:(1) 符合民法規定,即無互負扶養義務之親屬;(2) 不能維持自己的生活,且無謀生能力;(3) 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 舉例來說,如果某位學校教職員的遺族,例如父母已故,兄弟姊妹皆無法扶養他們,且該遺族自身沒有任何收入或外在資源導致無法在社會上維持生計,那麼這位教職員可以根據該款規定申請撫卹。 所使用的參考資料:2021年修正的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心神喪失名詞
  • 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民法法規
  • 扶養義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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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已成年不能謀生之兄弟姊妹,係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經醫院證明者。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