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修正施行前死亡之撫卹案,仍依原規定辦理。但遺族於領卹期間具有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給卹標準繼續給卹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
該條例為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根據該條例的規定,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經死亡的教職員撫卹案件,仍然根據原有的規定進行辦理。然而,如果遺族在領取撫卹期間具備了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所規定的情況,則可以繼續按照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的標準,給予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的撫卹金。這意味著如果遺族在領取撫卹期間屬於第二項或第三項所規定的情況,他們可以根據修正之前的標準繼續獲得撫卹金,直到終身或至遺族成年或大學畢業為止。詳細情況和觸及的情況需要參考該條例的修正版本以進一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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