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七條所稱勳章,係指依勳章條例所授予者;所稱特殊功績,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者。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從優議卹者。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8 條,勳章是指依照勳章條例所授予的榮譽;特殊功績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一、經總統明令褒揚,並將生平事蹟宣付國史館。 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後認為值得從優撫卹的情形。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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