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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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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併計,仍適用本細則修正前第二條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教職員在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併計時,仍適用本細則修正前第二條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教職員的年資併計是根據修正前第二條規定進行,即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前併計的年資要符合原先的規定。這表示在該條規定生效前已經具有的年資,仍然可以併入計算,且計算方式要符合修正前第二條的規定。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教職員的年資可以得到適當的考慮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在該條規定修正生效前已經有10年的年資,且根據修正前第二條的規定,可以併入計算,那麼在申請撫卹時這10年的年資可以被考慮在內。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教職員可以享受到他們應該得到的撫卹待遇,且年資的併計依據在施行細則中有明確的規定。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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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規定:「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併計,仍適用本細則修正前第二條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