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併計,仍適用本細則修正前第二條規定。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30條規定教職員在修正施行前之年資併計時,仍適用本細則修正前第二條規定。根據該條規定,教職員的年資併計是根據修正前第二條規定進行,即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前併計的年資要符合原先的規定。這表示在該條規定生效前已經具有的年資,仍然可以併入計算,且計算方式要符合修正前第二條的規定。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教職員的年資可以得到適當的考慮和處理。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教職員在該條規定修正生效前已經有10年的年資,且根據修正前第二條的規定,可以併入計算,那麼在申請撫卹時這10年的年資可以被考慮在內。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教職員可以享受到他們應該得到的撫卹待遇,且年資的併計依據在施行細則中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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