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居住不能領受撫卹金地區者,服務學校應將亡故教職員之死亡時間、所任職稱與薪級、任職年資、遺族姓名,列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保留其遺族領卹權。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9條的規定,如果教職員的遺族居住在無法領取撫卹金的地區,學校應將教職員的死亡時間、職稱與薪級、任職年資以及遺族姓名等資料,列冊函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保留其遺族領卹權。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最新版本日期:84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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