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卹金證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時,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如果撫卹金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人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補發或換發。具體的申請程序與要求,可參考以下相關法規: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根據此法規,學校教職員撫卹金證書的補發或換發程序需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此法規對學校教職員的撫卹金給與、管理等事項進行了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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