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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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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金證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時,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8條,如果撫卹金證書遺失或污損,申請人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補發或換發。具體的申請程序與要求,可參考以下相關法規: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根據此法規,學校教職員撫卹金證書的補發或換發程序需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此法規對學校教職員的撫卹金給與、管理等事項進行了相關規定。 參考資料: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 行政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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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規定:「撫卹金證書,如有遺失或污損時,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