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撫卹金領受人如有變更時,應由其他有領受權人依下列規定檢具證明連同原領撫卹金證書,報由服務學校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註銷或更正後副知支給機關: 一、領受人死亡或配偶及寡媳再婚者,檢具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二、已有謀生能力或已有親屬扶養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證明文件。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的規定,如果年撫卹金領受人有變更,就必須依照以下規定檢具證明文件,連同原來的領撫卹金證書一起,報告服務學校轉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進行註銷或更正後,再由副知支給機關進行支給: 1. 如果領受人已經死亡,或是配偶及寡媳再婚的情況,需要檢具戶籍資料的證明文件。 2. 如果領受人已經有謀生能力,或是已經有其他親屬供養的情況,需要檢具鄉(鎮、市、區)公所的證明文件。 範例:舉例來說,如果領受人因為已經死亡,那麼就需要提供相關的戶籍資料證明文件,例如死亡證明書或戶口簿的複本,以便進行註銷或更正後副知支給機關進行相關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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