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撫卹金領受人領受權喪失或停止時,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支給機關終止或停止支給撫卹金,如有續領,由支給機關追繳,並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當遺族撫卹金領受人的領受權喪失或停止時,該領受人應該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並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和支給機關,告知撫卹金的終止或停止。如果遺族撫卹金的領受人在終止或停止後繼續領取,則由支給機關進行追繳,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這項規定意味著當遺族撫卹金的領受人不再具有領取撫卹金的資格時,他們有責任通知相關機構,並停止領取該金額。如果他們未能履行這一義務,支給機關有權追繳已經支付的撫卹金,並可能將案件提交給司法機關處理。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是《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6條。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撫卹金領受人的權利正確執行,并確保資金的使用符合法律規定。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如果撫卹金的領受人不再有資格領取,他們應該主動通知相關機構停止支付,以避免造成錯誤支付和濫用公共資源的情況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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