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撫卹金之報銷程序如下: 一、國庫支出者,教育部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二、直轄市庫支出者,直轄市政府財政局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核銷。 三、縣(市)庫支出者,縣(市)政府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處(室)核銷。 四、基金管理機關支出者,於發訖後,檢同領據送審計部核銷。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5 條,教職員撫卹金的報銷程序如下: 一、如果是由國庫支出的款項,教育部在支付後會將領據送交審計部進行核銷。 二、如果是由直轄市庫支出的款項,直轄市政府財政局在支付後會將領據送交審計處進行核銷。 三、如果是由縣(市)庫支出的款項,縣(市)政府在支付後會將領據送交審計處(室)進行核銷。 四、如果是由基金管理機關支出的款項,在支付後會將領據送交審計部進行核銷。 參考資料:學校教職員工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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