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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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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應於每年五月前檢具年撫卹金證書、戶籍登記資料及遺族代表人姓名、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資料,送交支給機關。
  2. 2.支給機關應將年撫卹金撥入遺族指定之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於每年七月十六日一次發給。
  3. 3.前項年撫卹金之發放作業程序,由各支給機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4條的規定: 1. 教職員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時,需要準備年撫卹金證書、戶籍登記資料以及遺族代表人的姓名和指定的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資料,並在每年五月前提交給支給機關。 範例:例如,如果某教職員遺族希望領取今年的年撫卹金,則他們需要在五月份之前準備所需的文件並提交給支給機關。 2. 支給機關應該將年撫卹金匯款到遺族所指定的郵局或銀行存款帳戶中,並在每年的七月十六日進行一次發放。 範例:假設某遺族已提供了指定的銀行帳戶,支給機關將在每年的七月十六日將年撫卹金匯入該銀行帳戶中。 3. 關於年撫卹金的發放程序,由各支給機關自行決定。 範例:每個學校或機構可能會有不同的程序和要求來處理年撫卹金的發放事宜,具體的詳情應由支給機關自行確定。

  • 代表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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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規定:「教職員遺族請領年撫卹金,應於每年五月前檢具年撫卹金證書、戶籍登記資料及遺族代表人姓名、指定之郵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