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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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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於撫卹案審定後,即通知支給機關實簽發支票,連同撫卹金計算單及領據,函送原服務學校轉發,並應於撫卹金領受人簽收支票時,同時辦妥撫卹金領據簽章手續後,立即檢還支給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3條,一次撫卹金和第一年年撫卹金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核實並簽發支票,連同撫卹金計算單和領據,函轉給原服務學校。受款人領取撫卹金時,需要在簽收支票後立即辦理撫卹金領據簽章手續,然後立即退還給支給機關。 參考資料: - 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審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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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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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規定:「一次撫卹金及第一年年撫卹金於撫卹案審定後,即通知支給機關核實簽發支票,連同撫卹金計算單及領據,函…」(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