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族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擇領一次撫卹金者,應於辦理時審慎決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並領取撫卹金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2 條,遺族在選擇擇領一次撫卹金時,必須要經過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的審定並領取撫卹金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這意味著一旦遺族選擇了一次性撫卹金,就無法再修改或要求其他形式的撫卹金。舉例來說,如果某位教職員的遺族在申請撫卹金時擇領了一次性給付,那麼後續就無法要求改變為每月固定金額的撫卹金或其他形式的撫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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