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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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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撫卹金及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依其最後服務學校,屬於國(省)立者,由國庫支出,以教育部為支給機關;屬於直轄市立者,由直轄市庫支出,以直轄市政府財政局為支給機關;屬於縣(市)立者,由縣(市)庫支出,以縣(市)政府為支給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教職員在施行細則修正前的服務期間所獲得的撫卹金以及因公死亡而新增的撫卹金,根據他們最後服務的學校屬性不同,由不同的金庫支出。具體而言,如果屬於國(省)立學校的教職員,其撫卹金由國庫支出,並由教育部負責發放。如果屬於直轄市立學校的教職員,則由該直轄市庫支出,並由直轄市政府財政局負責發放。而如果屬於縣(市)立學校的教職員,則由該縣(市)庫支出,並由縣(市)政府負責發放。 Example: 如果教師在修正施行前在國立的大學工作,當他們退休或因公死亡而加發撫卹金時,撫卹金將從國庫中支付,並由教育部負責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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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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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規定:「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任職年資之撫卹金及因公死亡加發之撫卹金,依其最後服務學校,屬於國(省)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