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的規定: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前的任職年資,其撫卹金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並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的標準給予撫卹金。教職員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的任職年資,根據第三條的規定進行計算,其撫卹金由退撫基金支付,並按照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的標準給予撫卹金。對於前兩項任職年資的撫卹金,根據本條例施行前後任職年資比例進行計算,分別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和退撫基金支付。任職年資合計超過三十五年的教職員,應優先考慮採用本條例修正施行後的年資計算。根據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的規定,學校教職員因公辦理撫卹時,一次撫卹金和年撫卹金根據繳付基金費用年資佔核定撫卹年資的比例由退撫基金支付,其餘部分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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