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教職員因公死亡可以申請撫卹的情形。根據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冒險犯難殉職指的是遭遇危難事故,在明知有可能死亡的情況下仍然執行職務而導致死亡。而戰地殉職指的是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殉職。 第二款規定了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的情況。其中一種情況是在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而導致死亡,且死亡與所受的暴力或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另一種情況是突然發作的疾病導致死亡,且死亡與突然發作的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第三款規定了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的情況。這是指在服務學校指派的情況下執行一定的任務,在出發到完成任務以返回辦公場所或住處的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其中一種情況是在執行任務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而導致死亡,且死亡與所受的暴力或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另一種情況是突然罹患或發作的疾病導致死亡,且死亡與罹患或發作的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第四款規定了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的情況。這是指在處理公務的場所,在辦公時間或指定的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發生意外事故或突然發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且死亡與事故或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最後,該條例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有必要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邀請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因公死亡撫卹案件。 以上解釋引用了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內容,並以相關與參考資料一致的法條和範例作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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