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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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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殉職,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依當時情境,無從預先排除,仍奮不顧身執行職務以致殉職者。所稱戰地殉職,指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以致殉職者。
  2. 2.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指於執行職務時,或於辦公往返途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 二、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3. 3.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者,指經服務學校指派,執行一定之任務,自出發以迄完成指派任務返回辦公場所或住(居)所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受暴力或所生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 二、罹患或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罹患或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4. 4.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指在處理公務之場所,於辦公時間內或指定之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發生意外事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所生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 二、猝發疾病以致死亡,且其死亡與猝發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5. 5.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於因公死亡撫卹案件之審定,必要時,得邀請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審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了不同情況下教職員因公死亡可以申請撫卹的情形。根據該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冒險犯難殉職指的是遭遇危難事故,在明知有可能死亡的情況下仍然執行職務而導致死亡。而戰地殉職指的是在戰地交戰時,因執行職務或支援作戰任務而殉職。 第二款規定了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亡的情況。其中一種情況是在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而導致死亡,且死亡與所受的暴力或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另一種情況是突然發作的疾病導致死亡,且死亡與突然發作的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第三款規定了因公差遇險或罹病以致死亡的情況。這是指在服務學校指派的情況下執行一定的任務,在出發到完成任務以返回辦公場所或住處的過程中發生的情況。其中一種情況是在執行任務遭受暴力或發生意外危險而導致死亡,且死亡與所受的暴力或意外危險具有因果關係。另一種情況是突然罹患或發作的疾病導致死亡,且死亡與罹患或發作的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第四款規定了在辦公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的情況。這是指在處理公務的場所,在辦公時間或指定的工作時間內,因處理公務發生意外事故或突然發作的疾病而導致死亡,且死亡與事故或疾病具有因果關係。 最後,該條例第五條第五款規定有必要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以邀請學者及專家組成專案小組審查因公死亡撫卹案件。 以上解釋引用了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內容,並以相關與參考資料一致的法條和範例作為依據。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因果關係名詞
  • 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條文
  • 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條文
  • 行政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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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冒險犯難殉職,指遭遇危難事故,明知其執行職務存有死亡之高度可能性,且…」(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