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43 條

  1. 1.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2. 2.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提供的上下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3條的内容如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3條的兩項規定是: 1.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自公布日起生效。 2.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43條規定的修正條文,自修正條文公布日起生效。 這意味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本文自公布日起生效,而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的修正條文則從該修正條文公布日起生效。 根據所提供的資訊,由於文章未提及具體的修正條文內容,因此難以提供符合問題的詳細舉例或相關資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