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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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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事項如下: 一、教學實習。 二、導師 (級務) 實習。 三、行政實習。 四、研習活動。 實習期間以教學實習及導師 (級務) 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及研習活動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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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18條,實習教師需要完成以下幾項實習事項:教學實習、導師(級務)實習、行政實習和研習活動。實習期間,教學實習和導師(級務)實習為主,行政實習和研習活動為輔。以最新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看到這些實習事項的詳細內容及實習期間的安排。例如,教學實習是指實習教師實際上在教學環境中進行教學活動,導師(級務)實習則是指實習教師在導師的指導下扮演一個級任的角色,行政實習則是指實習教師參與學校行政事務的實習經驗,而研習活動則是指實習教師參加相關的專業發展研習課程或活動。這些實習事項的安排和比重可以根據所屬的學校和教學需求而有所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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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18 條規定:「實習教師之教育實習事項如下: 一、教學實習。 二、導師 (級務) 實習。 三、行政實習。 四、研…」(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