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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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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應於實習開始後,與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研商訂定實習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習重點及目標。 二、主要實習活動及實習方式。 三、預定進度及完成期限。 前項實習計畫,應於教育實習機構開學後一個月內,送由師資培育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建檔列管,以作為實習輔導及評量之依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17條,實習教師在實習開始後應當與師資培育機構的實習指導教師和教育實習機構的實習輔導教師一起研商制定實習計畫。實習計畫的內容包括以下事項:實習的重點和目標、主要的實習活動和方式、預定的進度和完成期限。該實習計畫應該在教育實習機構開學後的一個月內提交給師資培育機構和教育實習機構建檔列管,並作為實習輔導和評量的基礎。 參考資料: 教育部 (201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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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17 條規定:「實習教師應於實習開始後,與師資培育機構之實習指導教師及教育實習機構之實習輔導教師研商訂定實習計畫…」(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