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師資培育機構對實習教師之輔導,師資培育機構應規劃實習教師於學期中每月至少一次參加座談或研習。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2條的規定,師資培育機構應該提供實習教師定期的輔導,並規劃每個月至少一次的座談或研習活動。這項規定是為了加強對實習教師的支持和指導,幫助他們更好地適應教學環境。這樣的座談或研習活動可以提供實習教師與其他教師交流和分享經驗,增進教學技巧和專業知識的提升。師資培育機構應該確保這些活動的有效性,以幫助實習教師成長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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