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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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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 實習教師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一、中等學校: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之二分之一。二、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六節。 三、幼稚園:不得超過教學活動之二分之一。 四、特殊教育學校 (班) 或其他教育機構:依前三款之規定辦理。 實習教師除前項教學實習時間外,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之各項教育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3條中,規定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進行教學實習。每週的教學實習時間則根據學校類型有所不同,中等學校的教學實習時間不得超過編制內合格專任教師基本授課時數的二分之一,國民小學不得超過十六節,幼稚園不得超過教學活動的二分之一,而特殊教育學校(班)或其他教育機構則遵循前述規定。此外,實習教師除了教學實習時間外,還應全程參與教育實習機構的各項教育活動。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台灣法規資料庫,最後更新日期為2021年9月27日,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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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3 條規定:「實習教師應在教育實習機構,由實習輔導教師指導下,從事教學實習。 實習教師每週教學實習時間如下: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