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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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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採百分計分法。二項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 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成績,分別依下列比率計算: 一、師資培育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二、教育實習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4 條,實習教師的實習成績由平時評量和學年評量兩項組成,使用百分計分法。實習教師的平時評量成績和學年評量成績每項都要達到60分以上,才能被認為合格,並且使用兩項成績的平均分作為實習總成績。 根據這條法規中的說明,評量成績的計算分為師資培育機構和教育實習機構兩部分。師資培育機構的比率為50%,教育實習機構的比率也是50%。這意味著這兩個機構的評量成績對實習教師的總成績有相等的影響。 舉個例子,假設一位實習教師在師資培育機構中的平時評量成績是80分,在教育實習機構中的學年評量成績是70分。根據這兩個成績在50%的比率下計算,可以得出這位實習教師的實習總成績為(80*0.5)+(70*0.5)= 75分。只有當這位實習教師的實習總成績達到60分以上時,才會被認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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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4 條規定:「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採百分計分法。二項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