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實習成績分為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二項,採百分計分法。二項評量成績均達到六十分者,為實習成績及格,並以二項成績之平均數為其實習總成績。 平時評量及學年評量成績,分別依下列比率計算: 一、師資培育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二、教育實習機構:占百分之五十。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4 條,實習教師的實習成績由平時評量和學年評量兩項組成,使用百分計分法。實習教師的平時評量成績和學年評量成績每項都要達到60分以上,才能被認為合格,並且使用兩項成績的平均分作為實習總成績。 根據這條法規中的說明,評量成績的計算分為師資培育機構和教育實習機構兩部分。師資培育機構的比率為50%,教育實習機構的比率也是50%。這意味著這兩個機構的評量成績對實習教師的總成績有相等的影響。 舉個例子,假設一位實習教師在師資培育機構中的平時評量成績是80分,在教育實習機構中的學年評量成績是70分。根據這兩個成績在50%的比率下計算,可以得出這位實習教師的實習總成績為(80*0.5)+(70*0.5)= 75分。只有當這位實習教師的實習總成績達到60分以上時,才會被認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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