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時評量包括下列事項: 一、品德操守。 二、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 三、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 四、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 五、研習活動之表現。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5條,平時評量包括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敬業精神、表達能力及人際溝通、教學能力及學生輔導知能以及研習活動之表現。具體來說,這些評量是用來評估教師在平時工作中的表現和能力,以確定他們是否符合教師資格的要求。這些評量項目的目的是確保教師具備良好的品格、服務態度、溝通能力、教學能力和學生輔導能力,同時鼓勵他們持續進修和專業發展。 參考資料: - 教育部(2020)。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檢索自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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