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由教育實習機構初評後,送交師資培育機構複評。 學年評量由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就實習教師所撰寫之實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口試及試教方式予以評量。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6條規定,實習教師在實習期間需要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這些報告在初評後由教育實習機構送交師資培育機構進行複評。此外,學年評量時,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進行口試和試教,評量實習教師所撰寫的實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