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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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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由教育實習機構初評後,送交師資培育機構複評。 學年評量由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共同就實習教師所撰寫之實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以口試及試教方式予以評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6條規定,實習教師在實習期間需要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這些報告在初評後由教育實習機構送交師資培育機構進行複評。此外,學年評量時,師資培育機構邀集教育實習機構進行口試和試教,評量實習教師所撰寫的實習計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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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6 條規定:「實習教師實習期間,應撰寫實習心得報告或專題研究報告,由教育實習機構初評後,送交師資培育機構複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