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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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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實習一年成績不及格,得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或經原教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重新在原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7 條,實習教師如果實習一年成績不及格,有兩種方式可以在接下來的教育實習期間進行再實習。第一種方式是自己找到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再參加教育實習。第二種方式是經過原教育實習機構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在原機構重新參加教育實習。不過,如果是在原機構進行再實習,則最長只能進行一年的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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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7 條規定:「實習教師實習一年成績不及格,得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或經原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