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實習一年成績不及格,得自覓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至訂約之教育實習機構參加教育實習;或經原教育實習機構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重新在原機構參加教育實習。但在原機構重新實習者,以一年為限。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7 條,實習教師如果實習一年成績不及格,有兩種方式可以在接下來的教育實習期間進行再實習。第一種方式是自己找到師資培育機構負責輔導,再參加教育實習。第二種方式是經過原教育實習機構的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後,在原機構重新參加教育實習。不過,如果是在原機構進行再實習,則最長只能進行一年的實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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