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得發給實習津貼;其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實習教師支領之實習津貼,合計以一年為限。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9條明確規定了實習教師在教育實習期間可以獲得實習津貼。實習津貼的標準由教育部制定,並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該法條,實習教師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內獲得合計的實習津貼。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教師資格檢定及實習辦法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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