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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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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得發給實習津貼;其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實習教師支領之實習津貼,合計以一年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29條明確規定了實習教師在教育實習期間可以獲得實習津貼。實習津貼的標準由教育部制定,並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根據該法條,實習教師可以在一年的期限內獲得合計的實習津貼。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教師資格檢定及實習辦法第29條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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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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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9 條規定:「實習教師於教育實習期間得發給實習津貼;其標準由教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實習教師支領之實習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