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考核評鑑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輔導成效,其考核評鑑結果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
根據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0 條,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定期考核評鑑所屬師資培育機構、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輔導成效,並根據考核評鑑結果進行獎勵。這意味著主管教育機關要定期評估師資培育機構、教師研習進修機構和教育實習機構在教育實習輔導方面的成效。如果考核評鑑結果優良,則應給予獎勵。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這些機構在培養和指導教師方面達到優良水平。 參考資料: - 中等學校師資培育法 - 科技部教育培育研究計畫執行及績效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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