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教師之各項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並將實習成績及格者造具名冊,函報師資培育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前項合格教師證書之發給作業,必要時得由教育部委託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辦理。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1條,實習教師的各項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後,將合格者的名冊函報所在地的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進行複檢,合格後轉報教育部發給合格教師證書。根據需要,教育部也可以委託直轄市政府教育局或縣(市)政府進行合格教師證書的發給作業。這表示教育部對於實習教師的實習成績及格與否有最終審查的權限。具體的實習成績由師資培育機構彙總,然後進行複檢,最後教育部才核發合格教師證書。 參考資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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