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人員於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得以其最近十年內連續任教二學年以上,或最近十年內每年連續任教三個月以上累計滿二年,並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成績優良或經評量達八十分以上之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一、依有關法令規定進用之試用教師、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內者。 二、本辦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依有關法令規定進用,並取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其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內者。 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八十六年六月六日生效前,經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或學校公開甄選進用之代課或代理教師。 四、本辦法八十七年六月二十日修正生效前,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 五、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之代理教師。 合於前項規定之各款人員,其任教年資得合併計算。 第一項各款之人員,依下列程序辦理複檢合格後,按前條規定發給合格教師證書: 一、現職人員:由服務學校報請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 (市) 政府。 二、非現職人員:由當事人自行報請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 政府。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2條,以下人員符合條件後,可以將任教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1. 依有關法令規定進用之試用教師、合格偏遠或特殊地區教師,並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內。 2. 在該辦法修正前,依有關法令進用並取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且證書尚在有效期間內。 3. 在「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生效前,經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或學校公開甄選進用的代課或代理教師。 4. 在該辦法修正前,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的代理教師。 5. 在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已完成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且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進用的代理教師。 根據第32條的規定,符合上述情況的人員可以合併計算任教年資。符合規定的人員完成複檢合格後,根據前一條的規定,可以獲得合格教師證書。其中,現職人員需要由所在學校報請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非現職人員則由當事人自行報請戶籍所在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縣(市)政府辦理。 參考資料: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行政院教育部法規查詢系統,最後修正日期:109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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