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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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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人員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得以其與初檢合格同一教育階段別、類別、科別,且連續任教二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其服務成績優良經評量達八十分以上者,得以連續任教一學年之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一、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經學校聘任為代理教師者。 二、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進用並取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經學校依規定聘任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者。 前項人員比照參加教育實習,得申請延期徵集入營,以一年為限。 第一項人員應比照本辦法實習教師之有關規定辦理輔導、評量及檢定。 第一項人員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報經教育部准者,其合於規定之實習、代理年資得予併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3條,以下述人員可以折抵教育實習一年: 1. 依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規定經學校聘任為代理教師者。 2. 依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進用並取得合格技術及專業教師證書,經學校依規定聘任為技術及專業教師者。 其中,第一項的代理教師,是指根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所聘用的教師,而第二項則是指根據職業學校技術及專業教師甄審登記遴聘辦法所聘用的技術及專業教師。 這些人員在符合上述要求且申請延期徵集入營的情況下,可以將合格年資折抵教育實習一年。此外,第一項人員需要遵守實習教師的相關規定辦理輔導、評量及檢定。而對於第一項人員出現不可歸責於自己的情況,經教育部核准後,其實習、代理年資可以合併計算。 參考資料: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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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3 條規定:「下列人員於九十年九月三十日前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初檢合格取得實習教師證書後,得以其與初檢合格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