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係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經登記或檢定合格的教師,如果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則需要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不過,以下情形之一者,則不受此限制: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是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 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最新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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