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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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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係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經登記或檢定合格的教師,如果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則需要重新申請資格檢定及參加教育實習。不過,以下情形之一者,則不受此限制: 一、具有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所定情形者。 二、未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期間,是擔任教育行政工作者。 資料來源: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最新版本)

  • 第三十七條第四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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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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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規定:「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未曾擔任教職或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擬重任教職者,應重新申請資格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